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高职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758
第五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二路151号
学校邮编:401331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重庆市政府和民政部共建;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分类考试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分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分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处为我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报考对象及条件
1.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对象及条件:
(1)身体健康,符合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2)报考本校高职自主招生的普通高中考生在高中阶段须按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修满规定的学时,获得相应学分,并且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科目考试均合格。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报考对象及条件:
身体健康,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毕业生。(注:本校自主招生招收中职生的各专业对考生中职阶段就读专业及职业资格证书不做要求。)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21年在广东实施高职自主招生考试,20个专业共招收全日制高职(专科)生50名,其中招收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40人,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往届毕业生10人(招生专业、计划另行公布)。
第六章 自主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达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高职自主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同时进行专业志愿填报,考生可填报1个专业志愿。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及考试时间
1.普通高中毕业生
我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并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1)文化素质测试
“文化素质”统一采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以下简称“学考”,满分值为450分)。
(2)职业技能考核(校测)
我校采取综合面试的方式,主要考察学生职业倾向、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等基本素质,满分为100分。
2.中职毕业生
我校招收中职毕业生采用“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
(1)文化基础考试
中职考生文化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
(2)职业技能测试
我校采取综合面试的方式,主要考察学生职业倾向、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等基本素质,满分为150分。
3.考核时间: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录取办法
我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高中考生的文化素质考核成绩(即学考成绩)不低于100分,拟录取中职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拟录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即:普通高中生学考成绩≥100分,职业技能考核≥40分;中职生文化考试总分≥140分,职业技能考核≥60分)。
1.普通高中毕业生
我校根据报名考生“学考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职业技能考核成绩高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且考核科目一致的专业。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我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我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2.中职毕业生
我校根据“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成绩=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职业技能考核成绩高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且考核科目一致的专业。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我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我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二条 拟录取公示期间,若有考生自愿放弃,不再顺延录取后续考生。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根据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有关工作规定,考生录取后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录取考生可报考普通高考参加本科层次院校录取,但不得参加普通高考专科层次院校的录取。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参加其他类型的招生考试录取。
第二十四条 体检要求
1.参加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根据有关要求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2.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3.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我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七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六条 我校按照“广东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1年高职自主招生工作。本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我校深入实施高校自主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高职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八章 新生入学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本校高职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于2021年8月发放,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到校报到入学。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报到入学后,不能进行专业调剂,也不能转入其他学校;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日常教学管理和毕业文凭等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完全一致。
第三十条 学生报到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网(http://zs.cswu.cn)和《新生入学须知》上进行公布。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章 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300~4300元/年、校级奖学金400~1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年)、国家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年)、校内勤工助学岗(500元/月)及其他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监督申诉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招生服务及联系方式
招 生 处:林老师、刘老师、杨老师
招生电话:023-65626666、023-65626165(传真)
招生网址:http://zs.cswu.cn
电子邮件:cswuzs@163.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 系 人:魏老师
监督电话:023-65626117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于2021年4月15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21年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授权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2021年4月20日